(2022)滬0101刑初314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滬0101刑初31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杭州佰萬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職員,戶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因本案于2022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當日被取保候審,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徐佳樂,上海都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蘇省鹽城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鹽城市立鎧精密有限公司職工,戶籍地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被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2018年8月29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2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劉鍵,上海善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男,2003年2月4日出生于寧夏XX自治區(qū)海原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回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海原縣;因本案于2022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楊某、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楊某、李某及上海市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徐佳樂、劉鍵、巫小莉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王某在本市黃浦區(qū)被他人網絡詐騙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45萬元,部分被騙款項匯入被告人金某、楊某、李某所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
經查,2022年1月,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以6,000元的價格將自己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3135的中國銀行借記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后上述銀行卡被用于詐騙活動,致使王某等人被他人電信詐騙,其中有50余萬元贓款轉入該銀行卡內。
同年1月,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仍以2,000元的價格將自己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5593的中國建設銀行借記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后上述銀行卡被用于詐騙活動,致使王某等人被他人電信詐騙,其中有20余萬元贓款轉入該銀行卡內。
2022年1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以8,300元的價格將自己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9069的中國建設銀行借記卡及卡號為XXXXXXXXXXXXXXX4009的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后上述銀行卡被用于詐騙活動,致使王某等人被他人電信詐騙,其中有50余萬元贓款轉入上述銀行卡內。
同年2月8日,被告人楊某在江蘇省鹽城市居住處被抓獲;次日,被告人金某、李某分別在浙江省杭州市、江西省南昌市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金某、楊某、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建議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相關微信聊天截圖及轉賬截圖,相關銀行交易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公安機關工作情況及被告人金某、楊某、李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jù)。
被告人金某、楊某、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楊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并認罪認罰,均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唐鴻發(fā)
書 記 員 吳淵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