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303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滬0106刑初30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魯某某,男,1992年7月8日出生X,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暫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三墩鎮(zhèn)都市。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2月3日被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飛翔,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伯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某某及辯護人朱飛翔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魯某某受徐某1、朱某(均已判刑)雇傭,利用徐某1、朱某從他人處購買的保單信息在廣東等地冒充被害單位中國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的業(yè)務員銷售保險,再將銷售的保險掛單在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新人業(yè)務員名下,以此騙取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對新人業(yè)務員提供的新人訓練津貼、增員獎等額外獎勵共計11.6萬余元。
被告人魯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公安人員抓獲,審查起訴階段對上述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魯某某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魯某某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以上事實,被告人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同案關系人徐某1、朱某、徐某2、張某、顧某、石某、徐某3等人的供述筆錄,證人余某、唐某、吳某、王某、門韜、徐某4、許可、左某、管某、呂某、陳某1、陳某2、李某1、何某、梁某、李某2、陳某3、邱某等人的證言筆錄,保險代理合同書,個人壽險業(yè)務人員品質管理辦法、品質管理承諾書,平安營銷新人訓練津貼制度,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掛單保單清單及具體保單,情況報告,監(jiān)控截圖,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及微信轉賬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報告,刑事判決書,代管款收據,被告人魯某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被害單位公司工作人員具有職務上的便利,將被害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魯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魯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魯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可以適用緩刑。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魯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魯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顧正仰
書 記 員 周子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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