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46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29)
(2022)滬0113刑初54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9年3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被逮捕,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起,呂某(已判刑)為牟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需要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情況下,仍通過“Telegram”APP的聊天群內接受上家指令,使用銀行卡接單跑分,幫助網(wǎng)絡犯罪分子進行轉賬支付結算,并從中抽取傭金,并先后介紹種道光、郭逗逗、韋某等人(已判刑)加入其團隊共同跑分。2021年12月起,被告人張某經(jīng)沈某(已判刑)介紹,在“回收站”群內接單跑分。
經(jīng)審計,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26日間,被告人張某名下的4張銀行卡共計支付結算流水約447萬元。其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6034)有支付結算忻某被盜刷的2.2萬元;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2674)有支付結算丁某網(wǎng)上賭博的賭資3萬元、劉某淫穢網(wǎng)站充值的4,200元。
被告人張某于2021年12月27日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協(xié)助民警抓獲了同案人沈某、呂某等人。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并預繳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丁某、劉某的證言及手機轉賬截圖;證人忻某的證言;同案人呂某、韋某、靳某、沈某、吳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聊天軟件截圖;銀行卡流水明細、上海XX事務所《關于呂某等人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案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結伙多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證物品依法沒收。
三、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張旭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國濱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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