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311號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22-8-1)
(2022)滬0104刑初311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92年8月2日生,XX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湖南省漢壽縣。2015年8月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處行政拘留七日。2022年1月1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劉亦,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被告人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名下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等為他人接收、轉(zhuǎn)移贓款提供幫助,金額達人民幣175,000元。
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已退繳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guān)認定被告人曹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曹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應(yīng)當減輕處罰。曹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曹某有劣跡情況,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曹某已退繳違法所得,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當庭建議對曹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及罪名均無異議,且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
審理中,被告人曹某退繳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保證金共計人民幣8,2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為他人接收、轉(zhuǎn)移贓款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jié)嚴重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曹某系從犯,在本案中具有坦白等相應(yīng)情節(jié),且在開庭審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認罪認罰并知曉法律后果,在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guān)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并就量刑建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審理期間,被告人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保證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的銀行卡予以沒收。
曹某:在社區(qū)中,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擁軍
書 記 員 邱宗軻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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