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99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7)
(2022)滬0116刑初5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自報),男,1994年1月2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湖南省懷化市麻陽苗族自治縣;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被傳喚,次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5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2月26日6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在上海市金山區(qū)XX鎮(zhèn)XX路“網(wǎng)魚網(wǎng)咖”上網(wǎng)期間,趁被害人陳某熟睡之際,竊得其放在該XX號XX號機位上價值人民幣5,630元的iPhone12Pro手機一部。
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上述被竊手機已由公安機關扣押并發(fā)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張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手機發(fā)還被害人(已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金淑琴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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