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66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8-3)
(2022)滬0113刑初566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2000年7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yè),住上海市寶山區(qū)。曾于2020年7月因?qū)め呑淌滦袨楸恍姓辛粑迦铡,F(xiàn)因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戴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2年1月27日20時26分許,被告人戴某在本區(qū)XX村XX號XX樓道處,因?qū)櫸锕芳m紛與居住于XX樓XX室的鄰居被害人廉某、必萬玉發(fā)生爭吵。為泄憤,戴某趁廉某轉(zhuǎn)身報警之機,從背后將廉某推下樓梯,致使廉某、必萬玉摔倒受傷。經(jīng)鑒定,廉某遭外力作用致雙側(cè)額部腦挫傷、雙側(cè)額部及顳部硬膜下出血、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構(gòu)成輕傷一級;必萬玉遭外力作用致左腓骨下端撕脫性骨折、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撕脫性不完全性骨折,構(gòu)成輕微傷。
當日,戴某在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戴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廉某、必萬玉所作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王某、謝某所作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迪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驗傷通知書、工作情況及前科材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并致其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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