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25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8-4)
(2022)滬0101刑初32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88年7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項城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南省項城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同年3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3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薛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將其實名辦理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1505)、招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1601)和河南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8303)提供給他人使用。經(jīng)查明,上述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致使吳某、蔣某、李某等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受害人將被騙錢款人民幣951,330元轉入上述銀行賬戶。
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趙某接公安民警電話聯(lián)系,主動至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投案。到案后,趙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吳某、蔣某、李某等的報案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公安機關調取的涉案銀行卡交易明細、開戶材料等書證;吳某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全部交易明細;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趙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趙某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李倩嵐
書 記 員 紀冬雨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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