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72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8-5)
(2022)滬0117刑初37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朱某某,男,1999年7月19日出生,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鄭緯,上海市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自報尹某1,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XX,大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向輝,北京天達共和(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自報尹某2,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XX,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3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14日;2014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14日;2014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處社區(qū)戒毒3年;2015年7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1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沈偉,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犯盜竊罪,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7月6日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鄭緯、被告人尹某1及其辯護人王向輝、被告人尹某2及其辯護人沈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審理期間,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原因,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對本案予以中止審理,同年6月28日恢復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7月中旬至8月上旬,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合伙多次盜割中國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局架空通信電纜線并予銷贓,總計價值人民幣21,620元。具體如下:
2021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至本區(qū)XX鎮(zhèn)XX路XX針廠附近,竊得規(guī)格為HYA-200X2X0.4mm通信電纜線200米,價值人民幣4,700元。
2021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至本區(qū)XX鎮(zhèn)XX路XX路XX局附近,將架空通信電纜線先行剪斷。7月21日上午,由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至上址竊得規(guī)格為HYA-300X2X0.4mm通信電纜線100米,價值人民幣3,500元。
2021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至本區(qū)XX鎮(zhèn)XX路XX路XX局附近一無名路段,竊得規(guī)格為HYA-200X2X0.4mm通信電纜線50米,價值人民幣1,150元。
2021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至本區(qū)XX鎮(zhèn)XX路XX小區(qū)西北角電信機房等處,竊得HYA-200X2X0.4mm等規(guī)格的通信電纜線400米,價值人民幣9,200元。
2021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至本區(qū)XX鎮(zhèn)XX公路XX號處,竊得架空通信電纜線30米,銷贓得款人民幣3,070元。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尹某1、尹某2被公安機關抓獲,當晚,被告人朱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熊某、何某、李某的證言、中國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局維護中心出具的報失記錄、工程預算總表,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案發(fā)、抓獲經(jīng)過、調取的道路監(jiān)控錄像,證人汪某、蔣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調取的其二人和三名被告人的微信轉賬交易記錄,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單,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調取的人口信息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經(jīng)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辨認的實地照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關于三被告人2021年7月16日中午盜竊電纜線一節(jié),根據(jù)被害單位出具的報失記錄、工程預算總表可知,被盜通信電纜線的規(guī)格應為“HYA-200X2X0.4mm”,再根據(jù)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結合被盜電纜線的數(shù)量,相應的價值應調整為人民幣4,7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合伙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尹某1、尹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均在家屬的幫助下共向本院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21,620元并預繳了相應的罰金,但本院認為,被告人依法退出違法所得及繳納罰金系被告人的法定義務,綜合考慮本案情節(jié),不宜對被告人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的基礎上再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尹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三、被告人尹某2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四、被告人朱某某、尹某1、尹某2退繳在案的人民幣二萬一千六百二十元,發(fā)還被害單位。
五、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四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練 斌
人民陪審員 沈曦辰
書 記 員 蔣冬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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