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363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22-8-8)
(2022)滬0106刑初36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臨滄市,XX,小學文化,上海市寶山區(qū),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經(jīng)常居住地上海市寶山區(qū)。2015年11月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純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3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8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辯護人施意霖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6月13日17時許,被告人何某至本市靜安區(qū)XX路XX弄XX號樓南側公交站臺附近,見被害人習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銀灰色新大洲牌派樂tdr4968-1z電動自行車(60V32A),遂竊得車輛后逃逸。經(jīng)鑒定,涉案的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元。同月15日,公安人員在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號XX店將被告人何某抓獲,并當場起獲涉案電動自行車。何某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如實供述犯罪且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何某及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jù)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何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改元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二、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柏
書 記 員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