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17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8-8)
(2022)滬0117刑初617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4月15日出生,XX,初中文化,務(wù)工人員,戶籍在山東省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22年2月13日因毆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吳某,男,1995年3月4日生,XX,初中文化,務(wù)工人員,戶籍在遼寧省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5月5日生,XX,自報中專文化,務(wù)工人員,戶籍在河南省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6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吳某、王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賈麗娟、被告人徐某某、吳某、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12月19日3時30分許,被告人徐某某、吳某、王某王某在本區(qū)塞納左岸門口,因?qū)O某(另案處理)能否帶朋友離開的問題,雙方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孫某先推搡被告人徐某某,并用腳踹徐某某,隨后被告人徐某某、吳某、王某等人上前與孫某發(fā)生肢體沖突,雙方采用拳打腳踢的方式互相毆打,毆打過程中致孫某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孫某右手第4掌骨頭撕脫性骨折,構(gòu)成輕微傷。
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吳某、王某接到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至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吳某、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證人李某、林某、呂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監(jiān)控截圖,視聽資料說明書、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清單,醫(yī)院檢驗情況記錄,上海楓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來滬人員基本信息,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工作情況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吳某、王某聚眾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吳某、王某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吳某、王某能自愿認罪,依法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對三名被告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可予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房素平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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