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72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8-9)
(2022)滬0113刑初57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在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暫住在上海市嘉定區(qū)。2011年5月曾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1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蔣某經(jīng)預謀,于2020年12月中旬、2021年1月上旬,駕駛面包車先后2次至本市寶山區(qū)XX鎮(zhèn)XX路XX弄小區(qū),從江蘇XX有限公司員工馮小平放置于小區(qū)內的廢舊衣物回收箱中,竊得舊衣物若干,后銷贓得利。
2021年1月21日9時許,被告人蔣某再次駕駛面包車至上址,將上述同一廢舊衣物回收箱(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880元)搬運上車,將該回收箱上的聯(lián)系電話換成其本人及所在公司的電話,放置于本區(qū)小區(qū)。
被告人蔣某于2021年3月11日在本市嘉定區(qū)XX鎮(zhèn)XX村XX號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涉案回收箱已被依法扣押并發(fā)還給被盜單位。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盜單位馮小平、證人周某、李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視頻監(jiān)控光盤一張及相關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寶山區(qū)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大場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戶籍資料》、被告人蔣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jù)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蔣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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