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88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8-9)
(2022)滬0113刑初5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上海市寶山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駱某某,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qū),住上海市閔行區(qū)。因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駱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騎行自行車在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路口人行道處,為避讓外側(cè)車輛將在此行走的被告人駱某某撞倒,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被告人陳某某、駱某某分別采用掌摑、拳擊、撕咬等方式互毆,造成雙方均不同程度受傷,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經(jīng)法醫(yī)鑒定,駱某某左側(cè)四處肋骨骨折、左第五跖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均已構(gòu)成輕傷(二級);陳某某鼻部出血等,已構(gòu)成輕微傷。當日,二名被告人均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駱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洪某、施某的證言,案發(fā)當日的道路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辦案說明》、《人口信息》,被告人陳某某、駱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駱某某為逞強好勝,在公共場所隨意互毆,致對方不同程度受傷及現(xiàn)場大量人員聚集圍觀,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駱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駱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陳某某、駱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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