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85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8-10)
(2022)滬0113刑初58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上海市崇明區(qū),住上海市崇明區(qū)。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2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審,2022年1月6日被繼續(xù)取保候審。
被告人郭某(曾用名:郭衛(wèi)娟),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戶籍地在上海市崇明區(qū)。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1月6日被繼續(xù)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郭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郭某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起至案發(fā),被告人劉某、郭某分別伙同高某(已判決),以競猜香港或澳門六合彩開獎信息的方式開設賭場。期間,劉某、郭某負責招攬及接受賭客投注參賭,并將投注賭單上報高某、與高某結算賭資,并以“返水”方式非法獲利。經(jīng)查,劉某接受賭客石某、顧某、吳某、施某等人投注,并從中非法獲利;郭某接受賭客時某、俞某、姚某等人投注,并從中非法獲利。
另查明,劉某、郭某于2020年12月9日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郭某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且有同案犯高某的供述,證人石某、顧某、吳某、施某、時某、俞某、姚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照片、戶籍信息,公安機關調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微信記錄截圖、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劉某、郭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郭某分別結伙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郭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輕、從寬處罰。據(jù)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依照經(jīng)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郭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劉某、郭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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