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263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3-7)
(2022)滬0117刑初263號
公訴機(jī)關(guān)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bào)陳某某,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2009年9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020年4月7日因謊報(bào)案情的違法行為被處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人民幣2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2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shí)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龔笑笑
人民陪審員 封 葉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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