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41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7-5)
(2022)滬0117刑初44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霍某某,男,1979年11月5日生,XX,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贛榆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于黑龍江省,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暫住上海市松江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9日和2022年3月2日及5月24日分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及本院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霍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022年7月5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霍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霍某某申請撤回起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霍某某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曹吉良
審 判 員 陳 鏹
人民陪審員 陳 軍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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