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399號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2022-8-11)
(2022)滬0120刑初399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耿XX,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于上海,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人員,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qū),暫住上海市奉賢區(qū)。曾因犯強奸罪,于2004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1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彙?
公訴機關(guān)以滬奉檢刑訴[2022]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耿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認罪認罰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8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耿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11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耿XX酒后駕駛號牌為閩DXX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市奉賢區(qū)XX路XX路東約300米處時遇民警設(shè)卡檢查。經(jīng)鑒定,被告人耿XX血液酒精濃度為150mg/100ml。
被告人耿XX到案后對其醉酒駕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耿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法醫(y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cè)诵畔、情況說明及機動車輛登記信息,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案發(fā)現(xiàn)場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fā)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XX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公訴機關(guān)當庭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耿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耿XX回到社區(qū)后,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吳耀軍
書 記 員 李秀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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