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622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8-15)
(2022)滬0113刑初6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65年3月1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在滬務工,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被取保候?qū)彛?022年8月4日繼續(xù)取保候?qū)彙?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6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26日19時許,被告人陳某在上海市寶山區(qū)XX村XX號宿舍106室內(nèi),酒后辱罵室友即被害人黃某,繼而對其實施毆打,致被害人黃某牙齒根折4枚,經(jīng)鑒定構成輕傷一級;右下口唇粘膜破損,經(jīng)鑒定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陳某于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鎮(zhèn)XX村XX號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該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陳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董 翠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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