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410號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2022-8-16)
(2022)滬0120刑初41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閆某,女,2001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3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8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斌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閆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應他人要求提供其名下二張銀行卡,并通過刷臉驗證等方式幫助他人轉移資金合計人民幣900余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元。其中被害人郭某被詐騙錢款中的人民幣9995元,被害人鄭某被詐騙錢款中的人民幣4999元通過被告人閆某的銀行卡收受并轉移。
上述事實,被告人閆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郭某、鄭某的陳述,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交易流水明細表、賬戶詳細信息、銀行卡明細及明細列表,微信賬單截圖,公安機關制作的資金流向圖表,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發(fā)經(jīng)過、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情況說明,公訴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在審理階段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并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社會危害程度、追贓挽損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本院在量刑時一并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閆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二、在案款人民幣九千九百九十五元發(fā)還被害人郭某、人民幣四千九百九十九元發(fā)還被害人鄭某。
被告人閆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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