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633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8-19)
(2022)滬0113刑初63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區(qū),住上海市寶山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振峰,上海三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6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起,被告人賈某在其位于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的家中,使用在網上購得的彈弓,多次朝窗外彈射鋼珠。2021年5月20日至6月7日,賈某所彈射的鋼珠,先后將寶山區(qū)XX路XX路寶山10路公交樞紐站內的工作人員被害人陳燕飛的手臂打傷至淤青,將停放在該站的牌號為滬AXXXXXD寶山10路公交車前擋風玻璃打壞,將該站調度室的窗戶玻璃打了一個洞。經勘驗檢查,在該調度室找到鋼珠數枚。經鑒定,被損壞的公交車前擋風玻璃價值人民幣2,600元。同年10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至被告人賈某家中詢問其有無向窗外打彈弓的事情,賈某主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并上交彈弓和鋼珠,公安機關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案發(fā)后,被告人賈某的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單位的損失,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拘役五個月。
被告人賈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賈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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