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20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3-15)
(2022)滬0117刑初2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陳某某,男,1963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寧縣,XX,初中文化,原系福建省南平市總商會上海商會會長,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寧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2022年3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蘭建榮,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賈艷輝,上海翱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自報馮某某,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甌市,XX,大專文化,原系福建省南平市總商會上海商會金融辦主任,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甌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汪洋、宋陽,上海世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馮某某犯騙取貸款罪,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張 燕
審 判 員 余厚海
人民陪審員 姚 琦
書 記 員 蔣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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