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05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5-12)
(2022)滬0116刑初30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7月1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務工人員,住上海市黃浦區(qū);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余廣平,上海滬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jīng)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余廣平到庭參加訴訟。因疫情影響,本院中止審理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20個微信群內發(fā)布介紹賣淫信息,微信群成員去重后共計4,000余人。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贓款人民幣4,4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歷次供述,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涉案微信賬號、微信聊天記錄等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封存筆錄、照片、受案登記表、偵破經(jīng)過、工作情況及摘錄的人口信息,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有以下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第一,本案情節(jié)較輕,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第三,被告人到案后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主動退贓并預繳罰金。建議法庭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信息網(wǎng)絡發(fā)布違法犯罪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案情、犯罪情節(jié)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可以對王某某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王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及退繳贓款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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