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155號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2022-3-3)
(2022)滬0120刑初155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系來滬務(wù)工人員,戶籍地安徽省霍邱縣。曾因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于2011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行政拘留10天;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11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行政拘留10天;犯盜竊罪、詐騙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1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本院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因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又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22年1月18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廉敬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間,被告人趙某以買貨車合伙賺錢為由騙取被害人孫某2500元,后又使用被害人孫某手機,冒用孫某身份以借錢為由騙取孫某的朋友即被害人馮某18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賠償了被害人孫某、馮某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孫某、馮某的陳述,辨認筆錄,證人李某的證言,微信賬號及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支付寶收款記錄截圖,收條及諒解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已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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