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187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3-4)
(2022)滬0118刑初1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某,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甌市。2022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12日20時35分許,被告人葉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牌號為皖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自本市青浦區(qū)XX路XX弄XX號附近出發(fā),其途經(jīng)本市青浦區(qū)盈港路出城中北路東約150米處時發(fā)生行車糾紛,后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0毫克/100毫升。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葉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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