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85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3-8)
(2022)滬0116刑初28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某,男,1983年12月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上海金標文化創(chuàng)意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上海市金山區(qū),住上海市金山區(qū);2021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8月15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許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蘇U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上海市金山區(qū)XX鎮(zhèn)XX公路XX路西約5米處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獲。經對被告人許某某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7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徐 舒 怡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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