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05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3-17)
(2022)滬0113刑初10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7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公司會計,戶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縣樹林彝族苗族鄉(xiāng)林口村碑房組57號。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羈押,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苗金萍,上海市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晨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間,被告人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名為“小小語音”直播間APP內擔任500037號房間的主播(昵稱“雪兒”“團團”),并接受平臺內火烈鳥工會的話術指導,以陪玩打游戲、游戲內拜師、談戀愛等為由,誘騙多名進入直播房間的顧客對其進行打賞、刷禮物,并從被害人所充值的金額中分成作為自己的非法獲利。經(jīng)審計,至案發(fā),李某騙得被害人蘭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10,361.01元,其間,李某返還蘭某人民幣1,514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10月20日被福建警方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蘭某的陳述、消費記錄;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與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各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謝 斌
審 判 員 張 金
審 判 員 楊 婷
吳 曉 婷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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