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050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1-12)
(2021)滬0110刑初10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輿縣,XX,初中文化,戶籍在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丹徒區(qū)XXXXXX(XXX)12幢XXX室。因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施華陽,上海敬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2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晨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辯護人施華陽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在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內,從他處購入盜版音像制品,并通過淘寶網(wǎng)店向他人銷售牟利,銷售金額合計達25萬余元。
2020年6月4日,上海市寶山區(qū)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大隊在上址查獲《XXX電影宇宙》等音像制品18,156張(經鑒定,待銷售金額為34萬余元),并抽樣送檢。經上海市A局鑒定,送審的音像制品屬非法音像制品。上述影視作品中,有129部(1117張)影視作品版權為XXX電影協(xié)會所有,經XXX電影協(xié)會北京代表處證實,未授權給朱某。
2021年4月15日晚20時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于本市XX路XX號XX室將被告人朱某抓獲。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該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朱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朱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表異議。辯護人同時指出朱某系初某,坦白,認罪認罰,請求法庭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在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從他處低價購入盜版音像制品,并通過淘寶店鋪對外銷售。
2020年6月4日,上海市寶山區(qū)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大隊在上址查獲XXX電影宇宙等音像制品1萬余張并抽樣送檢。經上海市A局鑒定,送審的音像制品屬非法音像制品。
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朱某被抓獲。
經XXX電影協(xié)會北京代表處證實,上述查獲的音像制品中有1117張(129部)版權為XXX電影協(xié)會成員公司所有,未授權給被告人朱某。
經審計,被告人朱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間通過淘寶店鋪銷售侵權音像制品交易金額共計25萬余元;根據(jù)朱某淘寶交易記錄顯示的音像制品單價統(tǒng)計,查獲的待銷售音像制品金額共計34萬余元。朱某當庭供認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案件移送單》《現(xiàn)場檢查筆錄》《證據(jù)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及截屏材料等證實,上海市寶山區(qū)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大隊對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進行檢查,現(xiàn)場登記保存涉案音像制品247種1萬余張,并對被告人朱某經營的淘寶店鋪網(wǎng)頁信息進行截屏。
2.《上海市出版物鑒定書》證實,上海市寶山區(qū)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大隊對上述查獲的音像制品抽樣送上海市A局鑒定,經鑒定,送審的247種247盒音像制品屬非法音像制品。
3.益陽B局出具的《關于對“1088新感覺音像”等5家淘寶網(wǎng)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核查情況的回函》證實,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4.XXX電影協(xié)會北京代表處出具的《說明》證實,查獲的音像制品中有1117張(129部)版權為XXX電影協(xié)會所有,未授權給被告人朱某。
5.浙江XX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函》及淘寶交易記錄證實,被告人朱某經營的淘寶店鋪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的銷售情況。
6.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補充審計報告證實,被告人朱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間通過淘寶店鋪銷售侵權音像制品3758筆,交易金額共計25萬余元;根據(jù)朱某淘寶交易記錄顯示的音像制品單價統(tǒng)計,查獲的待銷售音像制品金額為34萬余元。
7.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證實,被告人朱某的到案經過。
8.被告人朱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盜版音像制品而予以銷售,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朱某依法應予處罰。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并無不當,應予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永亮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侵權復制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惠珠
人民陪審員 吳奎麗
人民陪審員 崔鳳嶺
書 記 員 陸婉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