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12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滬0109刑初112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常某,女,1997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懷遠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9月26日被羈押,次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9月12日至9月26日間,被告人常某在本市虹口區(qū)XX路XX號XX廣場XX超市內(nèi),利用自助收銀機結(jié)賬時故意漏掃或者刪除商品的方式,先后多次竊取共計價值人民幣1503元的商品。具體分述如下:
1.2021年9月12日,被告人常某竊得價值人民幣45元的八喜牌冰淇淋一盒。
2.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常某竊得費列羅牌巧克力等共計價值人民幣730.2元的商品。
3.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常某竊得芙清牌面膜等共計價值人民幣306元的商品。
4.2021年9月25日,被告人常某竊得貝德瑪牌潔膚液等共計價值人民幣384元的商品。
5.2021年9月26日,被告人常某盜竊價值人民幣37.8元的2袋冷凍雞爪時被超市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并扭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賠償被害單位損失。
以上事實,被告人常某在庭審中無異議,并有被害單位員工陳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的證言,被害單位出具的商品清單、《工作情況》,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jīng)過》《情況說明》,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視頻截圖及被告人常某提供的轉(zhuǎn)賬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被害單位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并已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在審理中亦預繳了罰金,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卞 飆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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