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71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2-1-13)
(2022)滬0109刑初7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碩士文化程度,系上海大寧建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戶籍所在地本市楊浦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慕時,上海市毅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日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及其辯護人李慕時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江某于2021年11月25日20時45分許,酒后駕駛牌號為滬NXXXXX的轎車,行駛至本市虹口區(qū)XX路XX路北約100米處時,與路邊同向護欄碰撞引發(fā)交通事故,后被接警趕至現(xiàn)場的民警查獲。被告人江某當場拒絕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后其被民警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經(jīng)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江某血液乙醇含量為202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姚某、張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醉酒駕駛案件移送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書 記 員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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