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78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2-1-13)
(2022)滬0109刑初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9年1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望江縣XXXX技術服務中心職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望江縣,暫住安徽省望江縣。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21年9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首勇,上海大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憶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首勇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將其名下的7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并收取好處費人民幣1,000余元。經(jīng)查,該7張銀行卡共計收取資金人民幣100余萬元,其中被害人董某、陳某因被敲詐勒索轉(zhuǎn)入的錢款共計人民幣8,088元。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9月2日在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XX鎮(zhèn)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董某、陳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jīng)過》、調(diào)取的涉案銀行交易明細、聊天記錄、轉(zhuǎn)賬截圖及安徽省望江縣公安局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審理期間能退賠違法所得、部分贓款,且能預繳罰金,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書 記 員 孫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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