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9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滬0116刑初29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普某某,曾用名普XX,女,1997年5月24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云南省臨滄市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普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沛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1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普某某明知資金來路不正,仍提供本人的微信賬戶幫助轉(zhuǎn)移資金,從中獲利人民幣6,700元。上游犯罪被害人楊某某資金共計人民幣13,500元進入他人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后通過被告人普某某的微信賬戶轉(zhuǎn)至其他賬戶。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普某某被民警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普某某向本院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普某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其供述、簽字確認的照片,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及手機截圖,證人普某的證言、簽字確認的照片,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附照片、扣押決定書、偵破經(jīng)過及調(diào)取的反詐平臺信息、銀行卡交易記錄、微信交易記錄、戶籍資料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普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普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普某某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普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普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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