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6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22-1-18)
(2022)滬0109刑初1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團隊經理,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昆山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曹陽、潘光偉,上海格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崇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同案關系人許某(另案處理)于2014年7月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招募員工、聘用被告人宋某任團隊經理,在明知該公司未獲得金融業(yè)務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承諾支付高額年化收益率為名,采用口口相傳等方式,向不特定公眾宣傳理財產品,招攬不特定公眾進行投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經審計,被告人宋某參與非法吸收人民幣182余萬元。
被告人宋某于2021年5月19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及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宋某退繳了人民幣1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傅某、蔣某、陳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調取的XX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個人出借咨詢服務協(xié)議》等書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審計意見書》及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與他人結伙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變相吸收社會公眾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宋某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案發(fā)后及本院審理期間,退繳非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分別情節(jié)從輕、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保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王丹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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