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447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1-19)
(2021)滬0118刑初144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A有限公司A實際經營人,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區(qū)。2021年9月22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肖榮華,上海市城之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繆林某某,上海市華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鄭某某,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上海A有限公司A出納,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2021年9月26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季超,上海市城之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4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肖榮華、繆林某某、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季超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實際經營上海A有限公司A(注冊于本市青浦區(qū),以下簡稱“A公司”)期間,伙同該公司出納被告人鄭某某,在沒有真實業(yè)務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形式,通過他人虛開取得浙江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3份,價稅合計1,740萬余元(幣種人民幣,下同),稅款合計143萬余元,均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造成國家同額稅款損失。
另查明,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經電話聯系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21年9月26日,被告人鄭某某經電話聯系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A公司已退繳全部稅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筆錄,證人林某某、劉某、趙某的證言筆錄,A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浙江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抵扣證明、被告人徐某某、鄭某某確認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清單,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應稅勞務、服務清單、銀行交易流水明細,完稅證明,電子繳費憑證、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立案決定書、逮捕證、拘留證、訊問筆錄,案發(fā)及抓獲經過,網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鄭某某,為非法抵扣稅款,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額較大,造成國家同額稅款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徐某某、鄭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A公司已補繳全部稅款,酌情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鄭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被告人鄭某某的辯護人分別以其當事人系自首、補繳稅款、認罪認罰等為由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稅收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徐某某、鄭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段美玲
人民陪審員 金全英
人民陪審員 倪君英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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