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92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滬0109刑初92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滕某,女,1989年7月4日出生于江蘇省響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響水縣,暫住江蘇省響水縣。因涉嫌犯虛假訴訟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取保候?qū)彛?021年6月30日經(jīng)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被繼續(xù)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孫某,女,1993年11月3日出生于江蘇省響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響水縣,暫住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因涉嫌犯虛假訴訟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羈押,次日取保候?qū)彛?021年6月30日經(jīng)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被繼續(xù)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滕某、孫某犯虛假訴訟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滕某、孫某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滕某、孫某先后在同案關(guān)系人張某1(另案處理)的指使下作為原告,以捏造的事實對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等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其中,被告人滕某參與的虛假訴訟共計22起,涉及車牌額度22個,共計人民幣2,752,559元,其中進入張某1賬戶的金額為人民幣2,373,176元;被告人孫某參與的虛假訴訟共計8起,涉及車牌額度8個,共計人民幣751,496元,其中進入張某1賬戶的金額為人民幣245,652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滕某、孫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滕某、孫某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同案關(guān)系人張某1、張某2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辦案明細表》、調(diào)取的訴訟材料、拍賣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滕某、孫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虛假訴訟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孫某犯虛假訴訟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滕某、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應(yīng)減輕處罰。被告人滕某、孫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預(yù)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均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司法秩序及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及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孫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孫 琳 娜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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