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13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滬0118刑初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醫(yī)美銷售,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縣,暫住上海市青浦區(qū)。2009年2月因吸毒行為被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吳江分局處行政拘留七日;2021年1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500元。2021年7月27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系醫(yī)美銷售,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界首市,暫住上海市閔行區(qū)。2021年7月12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取保候審。
辯護人瞿晨,上海市鍶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包工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三臺縣。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唐卉蘋,上海市匯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4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辯護人唐卉蘋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等人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區(qū)XX村XX號內開設以二八杠等賭博形式的賭場,并以抽窯花方式獲利。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賭場以及2021年1月期間萬某、鄧某(均已判決)等人開設于上海市青浦區(qū)XX路XX號西郊大公館的賭場內多次以抽取窯花、放貸等方式提供幫助并以此獲利。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審理中,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fā)他人開設賭場線索,公安機關查獲該賭場及相關人員,并對相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1萬元、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唐某某的供述筆錄,同案犯萬某、鄧某、劉某、程某、岳某的證言筆錄,證人陳某、祝某、吳某的證言筆錄及相關辨認筆錄,租賃合同,檢查證、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發(fā)還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案發(fā)及抓獲經過,人口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代管款繳納收據、工作情況、詢問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于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具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曾因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均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均認罪認罰,依法均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曹某某、唐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區(qū)分主從犯,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系自首、具有立功表現,被告人曹某某、唐某某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唐某某的辯護人分別以其當事人系自首、認罪認罰、退贓等為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23,000元予以沒收。
誡勉語:劉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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