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4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滬0118刑初2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10229197511133031,XX,中專文化程度,系上海金昆長雄實業(yè)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青浦區(qū)。2021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徐誠侃,上海市華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貴陽杰,上海市華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沈某飲酒后駕駛一輛牌號為滬AXXXXX的小型轎車沿本區(qū)港俞路北向南行駛,當日20時12分許,被告人沈某駕車途經(jīng)本區(qū)某小區(qū)門口北側約50米處時,與其他車輛發(fā)生輕微碰擦的交通事故,后被事故處置民警查獲。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青浦XX支隊認定,被告人沈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對被告人沈某案發(fā)時提取的血樣進行檢驗,其每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71毫克。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的行為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其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情節(jié),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沈某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沈某對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并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建議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亦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刑罰確定之日其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誡勉語:沈華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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