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87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1-20)
(2022)滬0110刑初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退休,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qū),住上海市楊浦區(qū)。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張繼萍、井泓,上海張繼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柴韻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孫某及其訴訟代理人胡莉敏、被告人唐某及其辯護人張繼萍、井泓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4月6日10時許,被告人唐某為房屋動遷事宜至本市楊浦區(qū)XX路XX弄XX號,在門口與該處的被害人孫某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引發(fā)肢體沖突,其間,唐某猛推孫某致孫某摔倒時左手掌撐地受傷。經(jīng)鑒定,孫某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依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9.3e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輕傷一級。
同年6月16日,被告人唐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自行至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但否認將被害人孫某推倒致傷,直至審查起訴階段始供認孫某的傷是被其推倒手撐地所致,之前不承認是抱有僥幸。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唐某自愿向法院交納賠償款人民幣15萬元,當庭向被害人孫某道歉,承諾自愿賠償后續(xù)民事判決中的不足部分。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證人高某、錢某1、錢某2、董某的證言,案發(fā)現(xiàn)場外觀照片、《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租用公房憑證等,上海市公安局《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鑒院[2021]臨鑒字第19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平?jīng)雎放沙鏊鼍叩摹豆ぷ髑闆r》,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根據(jù)上述證據(jù)指控被告人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唐某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有賠償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及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且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及其辯護人亦均無異議。
被害人孫某及其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人唐某一貫表現(xiàn)惡劣,缺乏誠意,對其不予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采納公訴機關認為唐某是坦白的意見,唐某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有賠償情節(jié)等具體情況均在量刑中綜合考慮。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為嚴肅國家法制,保護公民人身權(quán)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孫 穎
書 記 員 顧佳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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