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4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1-20)
(2022)滬0113刑初2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曾用名鄒小早),女,1996年3月3日出生于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戶籍在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斗古鎮(zhèn)米樂村中街組,暫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胡彬,上海偉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鄒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名為“小小語音”直播APP內擔任50037號房間的主播(昵稱:胖胖兒、冷寶兒),并接受平臺內火烈鳥公會的話術指導,通過與被害人建立虛假戀愛關系,后以PK賽有懲罰等虛假理由誘騙李某等多名被害人對其進行打賞。至案發(fā),鄒某共計騙取錢款人民幣13萬余元。
被告人鄒某于2021年10月19日被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
本案審理中,被告人鄒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鄒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孫某的陳述及微信賬號截圖、微信聊天記錄、充值記錄截圖;證人顏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抓捕經(jīng)過》、《工作情況》、人口信息情況;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提供的《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zhí)》及被告人鄒某建設銀行流水明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證據(jù)通知書》、火烈鳥公會的后臺數(shù)據(jù)、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被告人鄒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結伙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鄒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鄒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鄒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鄒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
三、追繳的違法所得依法發(fā)還,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繼續(xù)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徐敏芳
書 記 員 常蓉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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