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74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1)
(2022)滬0109刑初7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系盒馬鮮生配送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住本市靜安區(qū)。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宋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盒馬鮮生配送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住本市靜安區(qū)。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宋某人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8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與張某因瑣事產生糾紛,當日16時許,在本市XX路、XX路口,陳某與張某互毆,宋某上前幫助陳某一起毆打張某,致張某受傷。經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張某左上頜骨額突、左鼻骨合并鼻中隔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被告人陳某于2021年8月26日經民警電話通知后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宋某于2021年8月27日經民警電話通知后至派出所投案,兩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某、宋某共同賠償被害人人民幣35,000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出具的《諒解書》,證人陸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過》《情況說明》《驗傷通知書》、調取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陳某、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宋某結伙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宋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宋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被告人陳某、宋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分別情節(jié)從輕、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王丹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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