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19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22-1-24)
(2022)滬0106刑初19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于黑龍江省穆棱市,XX,高中文化,寺廟住持,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林業(yè)局幸福路第二居民區(qū),住河北省滄州市泊頭市糧食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qū)彛?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任某,男,2000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莊市,XX,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王某,男,2001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莊市,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侯某,女,2001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莊市,XX,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趙某,男,2002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莊市,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任某、王某、侯某、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伯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任某、王某、侯某、趙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8月間,被告人張某與高某、陳某(均已判決)約定,由張某提供銀行賬戶用于走賬、提現(xiàn)并收取好處費。同月6日至7日,被告人張某提供的邱振杰銀行賬戶收到郎某、蔡某等三人的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13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后張某按高某、陳某等人的要求提現(xiàn)50萬元,交予高某等人48萬元,又按高某、陳某等人的要求向劉某(已判決)的賬戶轉(zhuǎn)賬80萬元,張某個人獲利2萬元。
2020年8月8日,劉某受他人指使,將上述80萬元中的絕大部分錢款轉(zhuǎn)賬至自己名下的其他銀行賬戶以及被告人任某、王某、侯某、趙某等人的銀行賬戶。后劉某、王某、侯某、任某、趙某五人通過多家銀行以柜臺、ATM機形式從賬戶內(nèi)全部提現(xiàn),現(xiàn)金全部交予劉某。其中,任某提現(xiàn)10萬元,獲利1,000元;王某提現(xiàn)16萬元,獲利1,000元;侯某提現(xiàn)14萬元,獲利800元;趙某提現(xiàn)10萬元,獲利1,000元。
2020年8月11日,劉某又受他人指使,在其賬戶收到岳某被騙錢款60萬元后,將上述錢款轉(zhuǎn)賬給自己其他銀行賬戶及被告人任某等人的賬戶。后劉某、任某等人通過多家銀行以柜臺、ATM機形式從賬戶內(nèi)全部提現(xiàn),現(xiàn)金全部交予劉某。其中,任某從其個人賬戶中提現(xiàn)12萬元,獲利600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張某前往公安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趙某、王某、任某、侯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到案后有協(xié)助司法機關(guān)抓捕其他被告人的立功表現(xiàn)。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任某退出2,600元,王某退出2,000元,侯某退出1,800元,趙某退出2,000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張某、任某、王某、侯某、趙某在庭審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蔡某、郎某、呂某、岳某的陳述,同案關(guān)系人高某、陳某、劉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工作情況、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辨認筆錄及調(diào)取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戶籍資料,被告人張某、任某、王某、侯某、趙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任某、王某、侯某、趙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任某、王某、侯某、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應(yīng)減輕處罰。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王某、侯某、趙某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減輕處罰。五名被告人均能退出部分違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xiàn),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二、被告人任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三、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四、被告人侯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五、被告人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六、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張某、任某、王某、侯某、趙某回到社區(qū)后,應(yīng)當(dāng)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葛立剛
書 記 員 吳佳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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