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80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滬0110刑初8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萬某,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縣,XX,戶籍在安徽省霍邱縣。2019年7月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9年8月14日刑罰執(zhí)行完畢。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2日被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萬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底,被告人萬某使用昵稱為“遠方”的QQ號及昵稱為“百搭”的微信號,虛構買家、賣家身份,向周某出售電話號碼等信息,周某分多次在本市楊浦區(qū)向萬某提供的銀行賬戶等轉賬,萬某騙取周某共計人民幣1.4萬余元。
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萬某被民警抓獲。民警從萬某處查獲并扣押涉案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被告人萬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zhí)),微信、QQ聊天記錄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電子數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萬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萬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萬某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萬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萬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萬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萬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萬某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萬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萬某退賠違法所得,涉案手機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嚴亦賈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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