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更1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5)
(2022)滬0110刑更1號
罪犯陳某,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qū)。
202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0)滬0110刑初1402號刑事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原判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zhí)行。上海市XX局于2022年1月4日書面建議本院撤銷對罪犯陳某的緩刑。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XX局提出:2021年12月7日16時30分許,陳某在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犯有賭博的違法行為。次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給予陳某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qū)矯正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qū)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建議對陳某撤銷緩刑。
經審理查明,罪犯陳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于2021年12月7日在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參與賭博。次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對陳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五百元。
以上事實,有陳某的詢問筆錄,上海市XX局提供的撤銷緩刑建議書、提請撤銷緩刑審核表、社區(qū)矯正工作委員會討論記錄、社區(qū)矯正獎懲討論記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收監(jiān)執(zhí)行檢察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確認。
本院認為,罪犯陳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實施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20)滬0110刑初1402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陳某宣告緩刑三年的執(zhí)行部分;
二、對罪犯陳某收監(jiān)執(zhí)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韓 慧
審 判 員 嚴亦賈
人民陪審員 陸金芳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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