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116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滬0116刑初11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自報),男,1980年8月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上海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縣,暫住上海市金山區(qū);2016年1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2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2月5日20時52分許,被告人司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XXXXX的小型轎車從本區(qū)XX鎮(zhèn)XX路XX弄XX號其暫住處出發(fā),至XX路XX公路南約81米路段被民警查獲。經對其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1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司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司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司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司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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