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89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5)
(2022)滬0110刑初8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qū),住上海市寶山區(qū)。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柴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0月20日4時許,被告人朱某至本市楊浦區(qū)XX路XX號國正中心門口非機動車停放處,竊得周某停放在該處的價值人民幣2600元的九號牌*******型電動自行車一輛。
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朱某被民警抓獲。案發(fā)后,上述被竊電動自行車已被民警查獲并發(fā)還被害人周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陳述及提供的發(fā)票復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監(jiān)控視頻截圖,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現(xiàn)場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jù)上述證據(jù)指控被告人朱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朱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朱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朱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朱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chǎn)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朱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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