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8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5)
(2022)滬0113刑初38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籍在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縣華陂鎮(zhèn)劉連寨村宋莊40,暫住上海市寶山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qū)彙?
公訴機關(guān)以滬寶檢刑訴(202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8年至案發(fā),楊以安(已判決)等人在黑龍江省通過掛失證照的方式辦理了大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頒發(fā)的核載48噸、50噸“黑B”開頭的半掛車車輛號牌、行駛證,后將證照從黑龍江、山東二地快遞到上海,以人民幣7,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至16,000元不等的價格,賣給上海物流運輸業(yè)主被告人宋某以及何濤等人(均已判決),宋某等人則雇傭他人使用專門的車架號打碼機、以油漆覆蓋,或者磨掉原車架號的方式,將原本核載30噸的半掛車打上核載48噸、50噸的半掛車車架號后套牌超載使用,以逃避警方核查。現(xiàn)經(jīng)查證:宋某向他人以每套21,000元的價格,購得黑BXXXX掛、黑BXXXX掛、黑BXXXX掛、黑BXXXX掛,共計四套證照用于自己車隊車輛套牌使用。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宋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向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大場派出所自動投案,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宋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宋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證據(jù)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證物品,依法沒收。
宋金華回到社區(qū)后,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謝 斌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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