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7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滬0117刑初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男,2002年9月20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湖南省,,F(xiàn)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月24日至1月25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明知他人錢款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使用自己的建設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幫助他人接收資金并將資金轉移。經查,被害人徐某被詐騙的人民幣15,639元(以下幣種同)于2021年1月24日轉入易某某卡號為XXXXXXXXXXXXXXX3728的建設銀行賬戶,后易某某將上述錢款轉至指定賬戶。
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易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F(xiàn)被告人易某某已退出贓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易某某具有坦白的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適用緩刑。
被告人易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錢款人民幣一萬五千六百三十九元,發(fā)還被害人徐某。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銀行卡一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房素平
書 記 員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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