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9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6)
(2022)滬0113刑初39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6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在河南省洛陽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同朋友董某、劉某等人一同前往本市寶山區(qū)XX鎮(zhèn)XX路XX弄XX號被害人薛某的住處,向薛討要錢款。后被告人王某因薛某無錢還款而心懷不滿,隨手持板磚砸被害人薛某頭部,致其受傷。經(jīng)鑒定,薛某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額骨粉碎性骨折構(gòu)成輕傷一級,右眼眶外側(cè)壁骨折,構(gòu)成輕傷二級。同日,被告人王某得知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到場,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薛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董某、劉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驗傷通知書》、上海XX大學醫(y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yī)院(北部)放射診斷報告及司法鑒定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辦案說明》《戶籍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一處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許 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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