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58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6)
(2022)滬0118刑初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qū)。2018年10月因犯放火罪被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21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1月4日14時00分許,被告人唐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牌號為滬CXXXXX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本區(qū)諸光路謝衛(wèi)路南約5米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唐某某當日駕車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76毫克/100毫升。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和受過刑事處罰的情節(jié),酌情予以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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