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4刑初27號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滬0114刑初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地上海市嘉定區(qū);2021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刑訴[202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23日21時55分許,被告人章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滬L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上海市嘉定區(qū)XX鎮(zhèn)XX公路、鶴槎路路口東側(cè)約20米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5毫克/毫升,達到醉酒程度。章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章某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章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等,建議判處章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章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認罪認罰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已在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章勇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姚布依
書 記 員 龔薇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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