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87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2-11)
(2022)滬0113刑初87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qū)。2018年9月26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21年4月6日刑滿釋放。2017年8月、2018年3月14日因吸毒行為分別被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社區(qū)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1年9月2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男,1962年5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上海市黃浦區(qū),居住在本區(qū)。2005年11月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2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9年10月23日刑滿釋放。2000年2月因吸毒行為被處強制隔離戒毒一個月。2014年5月因吸毒行為被處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8年7月24日因吸毒行為被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1年9月2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劉建華犯走私毒品罪,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劉某明知是毒品大麻,讓他人從美國郵寄至本國。其間,被告人劉某提供地址用于收取快遞包裹;被告人王某負責(zé)查詢物流信息跟蹤快遞包裹的運輸情況,通過殷某尋找毒品買家。2021年9月26日,被告人劉某在本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號附近簽收快遞包裹時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抓獲,當(dāng)場查獲涉案包裹內(nèi)的441.72克棕色植株。經(jīng)鑒定,棕色植株中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當(dāng)日16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在本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劉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上海郵局海關(guān)進/出境郵件查驗記錄單、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照片、上海市XX中心檢驗報告、上海市公安局緝毒處收繳毒品專用單據(jù)入庫清單,證人殷某的證言、社交軟件聊天記錄截圖照片,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上海市監(jiān)獄管理局出具的釋放證明,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人口信息,被告人王某、劉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劉某結(jié)伙,從境外走私少量毒品入境,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走私毒品罪,應(yīng)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劉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法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且兩名被告人均系毒品再犯,均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劉某均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常蓉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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