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人民法院(2018-4-9)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黑0208刑初2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審。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齊梅檢公訴刑訴[2018]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4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賀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月17日20時30分,被告人葛某某駕駛黑B×××××號小型面包車,沿梅里斯區(qū)農富街由北向南行駛至碾北公路與農富街交叉口處左轉彎時,因駕駛制動系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轉彎時未按規(guī)定讓行,未靠近路口中心點轉彎,與沿碾北公路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害人方某(男,43歲)駕駛的無號牌雙獅牌兩輪摩托車相刮蹭,造成方某顱腦損傷,于2017年6月25日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方某符合機動車輛作用造成顱腦損傷,最終導致呼吸循環(huán)功能障礙而死亡。經(jīng)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葛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方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公訴機關以相應證據(jù)證實上述指控事實,認為被告人葛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葛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無辯解。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6月17日20時30分,被告人葛某某駕駛黑B×××××號小型面包車,沿梅里斯區(qū)農富街由北向南行駛至碾北公路與農富街交叉口處左轉彎時,因駕駛制動系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轉彎時未按規(guī)定讓行,未靠近路口中心點轉彎,與沿碾北公路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害人方某(男,43歲)駕駛的無號牌雙獅牌兩輪摩托車相刮蹭,造成方某顱腦損傷,于2017年6月25日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方某符合機動車輛作用造成顱腦損傷,最終導致呼吸循環(huán)功能障礙而死亡。經(jīng)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葛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方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被告人葛某某、被害人方某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葛某某、被害人方某均年滿18周歲。2.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7年6月26日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被傳喚至梅里斯區(qū)交警大隊。3.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葛某某準駕車型C1,有效起始日期2015年9月16日,有效期限10年;被害人方某未辦理機動車駕駛證。4.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證實:葛某某駕駛的東風牌黑B×××××小型面包車,所有人為王某,登記住所為齊市龍江縣頭站鄉(xiāng),檢驗有效期止2018年7月31日,保險終止日期2017年10月5日。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齊公交認字【2017】第2302080009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葛某某駕駛制動系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轉彎時未按規(guī)定讓行,未靠近路口中心點轉彎,發(fā)生交通事故,其違法行為是導致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2.方某駕駛摩托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夜間行車未確保行車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其違法行為是導致該起事故的次要原因。6.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證實:方某于2017年6月25日死亡。7.無違法違紀證明證實:被告人葛某某無前科劣跡。8.諒解書: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表示諒解。
(二)證人證言
1.證人修淑菊證言證實:被害人方某2017年6月16日早晨6點半離開家,于2017年6月17日晚上回家的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送到了齊市附屬二院,后于2017年6月25日15時30分死亡。2.證人張某證言證實:2017年6月17日晚上8點多,我乘坐葛某某駕駛的車輛與一輛摩托車在梅里斯農富街由北向南上碾北公路時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葛某某供述稱:2017年6月17日晚上我和張某在“嘉旺超市”坐了一會,大概晚上20點多我開車拉著張某從“嘉旺超市”出來,準備送張某回友聯(lián)小區(qū)她家,走到碾北公路路口左轉彎時看見路口東側由東向西駛來一輛摩托,我就踩剎車停下了,摩托車沒躲過去,就與我車刮上了,之后摩托車倒在路上,摩托車駕駛員頭向北腳向南趴在路上,我趕緊下車看見摩托車駕駛員受傷了在路上不動,這時有路過的人來報了120,又報了警。過了幾分鐘交警就趕到現(xiàn)場了,之后120救護車也趕到現(xiàn)場了。
(四)鑒定意見
1.2017年6月23日(齊)公(刑技)鑒(毒化)字[2017]646號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證實:方某靜脈血中未檢出乙醇。2.2017年7月12日(齊)公(刑技)鑒(法病)字[2017]68號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方某符合機動車輛作用造成顱腦損傷,最終導致呼吸循環(huán)功能障礙而死亡。3.2017年7月1日齊某通司法鑒定中心[2017]車某第185-1號齊齊哈爾市俊通車輛司法鑒定中心道路交通痕跡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黑B×××××號牌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前側與無號牌雙獅牌兩輪摩托車右側在該交通事故中發(fā)生刮碰。4.2017年7月1日齊某通司法鑒定中心[2017]車某第185-2號齊齊哈爾市俊通車輛司法鑒定中心車輛安全技術性能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黑B×××××號牌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制動系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5.2017年7月1日齊某通司法鑒定中心[2017]車某第185-3號齊齊哈爾市俊通車輛司法鑒定中心車輛安全技術性能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無號牌雙獅牌兩輪摩托車制動系性能、照明信號裝置均符合國家標準。6.2017年9月6日齊某通司法鑒定中心[2017]車某第316號齊齊哈爾市俊通車輛司法鑒定中心車輛速度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無號牌雙獅牌兩輪摩托車在該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的行駛速度為:56.9km/h。
(五)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及照片
證實:事故現(xiàn)場情況:肇事駕駛人、肇事車輛在現(xiàn)場,受傷1人。事故地點:梅里斯區(qū)碾北公路與農富街相交丁字路口處。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且關聯(lián)一致,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葛某某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所述,葛某某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如宣告緩刑對其所在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楊曉華
審判員 張 榮
審判員 馬國富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 趙偉亮
本判決書所引用法律條文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第9犯罪情節(jié)較輕;
第9有悔罪表現(xiàn);
第9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第9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再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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